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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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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0678號顧珍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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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天114年度訴字第6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8號返還房屋之裁定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顧珍瑋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林怡志  住臺北市大安區
被   告 顧珍瑋  住台北市松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0
  • 更新日期:114-10-2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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