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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27101號林博治之執行命令、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4司執慎字第27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博治114年8月12日之執行命令及114年8月29日民事執行處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10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曾宥霖即曾世強、林博治、陳雨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一:
主旨:禁止債務人林博治(身分證統一編號:A121******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解約金債權、保險給付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惟如有說明第五點所示情形,則不予扣押。
節本二:
主旨:本院擬終止債務人林博治(身分證統一編號:A121******號)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及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命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償付解約金,請於收受本通知後30日內陳明有無行使介入權情事,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到院,並依說明二所示內容辦理;逾期未為,即逕認為無意見,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慎股書記官黃婉晴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1
- 更新日期:114-10-2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