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445號陳映彤之 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地114年度基小字第14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445號清償分期款之
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映彤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李紫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45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中和區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培迪 住同上
被 告 陳映彤 籍設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伍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