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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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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445號陳映彤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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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地114年度基小字第14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445號清償分期款之
          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映彤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李紫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45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中和區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培迪    住同上
被   告 陳映彤  籍設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伍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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