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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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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430號蘇興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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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4年度基小字第14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430號損害賠償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蘇興隆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叙閎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3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駱禹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信達  住同上
被   告 蘇興隆  住基隆市中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50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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