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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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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836號林碧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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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天114年度基簡字第8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36號返還不當得利之
          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碧蕙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836號
原   告 林倚安  住宜蘭縣羅東鎮
被    告 林碧蕙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居基隆市暖暖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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