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836號林碧蕙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天114年度基簡字第8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36號返還不當得利之
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碧蕙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836號
原 告 林倚安 住宜蘭縣羅東鎮
被 告 林碧蕙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居基隆市暖暖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