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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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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248號許明福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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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4年度基小字第12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248號清償借款之宣
          示判決筆錄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許明福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股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宣示判決筆錄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基小字第124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住臺北市大安區
被   告 許明福  住新北市瑞芳區
           居新北市瑞芳區
上列當事人114 年度基小字第12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8月28日上午11時37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伍柏翰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51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5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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