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248號許明福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4年度基小字第12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248號清償借款之宣
示判決筆錄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許明福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股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宣示判決筆錄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基小字第124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住臺北市大安區
被 告 許明福 住新北市瑞芳區
居新北市瑞芳區
上列當事人114 年度基小字第12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8月28日上午11時37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伍柏翰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51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5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