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0500號古鈞元,張文昌,楊詹素月之書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4年度訴字第5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文昌、古鈞元、楊詹素月之歷次書狀
繕本及民事準備一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4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與被告何翊瑋等間給付停車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及民事準備一狀繕本,現由本
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羅惠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3
- 更新日期:114-10-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