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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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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699號阮筱真(原名阮嬌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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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4年度基簡字第6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699號給付票款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阮筱真(原名阮嬌艷)之判決正本,現
          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節本)
114年度基簡字第699號
原   告 蘇慶隆  住基隆市仁愛區
被   告 阮筱真(原名阮嬌艷)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114年度基簡字第699號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到期日(民國)
票據號碼
106年5月10日
55,000元
106年6月10日
No771114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3
  • 更新日期:114-10-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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