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372號蘇慧玲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4年度基小字第13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372號給付分期買賣
價金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蘇慧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37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新店區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先平
住臺北市大安區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蘇慧玲 住新北市瑞芳區
居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7
- 更新日期:114-10-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