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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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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259號鄧聿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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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4年度基小字第12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259號損害賠償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鄧聿晴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259號
原   告 劉家伶  (住所詳卷)
被   告 鄧聿晴  住臺東縣臺東市
           居基隆市中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7
  • 更新日期:114-10-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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