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0542號劉佳鑫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4年度訴字第5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42號損害賠償之判決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劉佳鑫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陳桂英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劉佳鑫 住基隆市暖暖區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7
- 更新日期:114-10-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