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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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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751號陳世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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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4年度基簡字第7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751號清償債務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世軒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751號
原   告 黃雅懃  住基隆市暖暖區
訴訟代理人 陳舜政  住臺北市內湖區
原      告 林昭志  住基隆市暖暖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洋  住基隆市暖暖區
原   告 周雅貴  住桃園市桃園區
           居基隆市暖暖區
被   告 陳世軒  住基隆市中正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雅懃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雅貴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昭志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參拾元
為原告黃雅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元
為原告周雅貴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林昭志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聲明(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7
  • 更新日期:114-10-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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