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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7421號曹呈祥之應買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3司執儉字第374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曹呈祥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421號債權人勝憬開發有限公司(即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等與債務人曹呈祥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吳鳳吟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