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000151號蔡扶佑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任114年度司聲字第1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51號公示送達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蔡扶佑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內容刊登於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叙閎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思婷
住同上
相 對 人 蔡扶佑 住基隆市中正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R123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扶佑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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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司聲151裁定附件1141028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