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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調字第001475號李軍諺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日114年度基小調字第14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軍諺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4年度基小調字第1475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4樓調解室行調解程序。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規定,第436條之8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五、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維仁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