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000700號鍾紀賢之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樂114聲700字第167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鍾紀賢之裁定 正本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2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聲700被告鍾紀賢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送達之旨揭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內容如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洪幸如
(節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紀賢
具 保 人 袁啓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啓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