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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0187號廖嬿珊即杜廖嬿珊之應買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3司執實字第401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嬿珊即杜廖嬿珊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18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廖嬿珊即杜廖嬿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實股書記官黎隆勝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