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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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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532號力麟室內設計工程行即林佑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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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洪114年度基簡字第5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532號不當得利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力麟室內設計工程行即林佑鴻之判決正
          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翁其良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532號
原   告 吳蘭蕙  住新北市
被   告 力麟室內設計工程行即林佑鴻
           住新北市雙溪區
           居台北市大安區
           居新北市三重區
           居基隆市暖暖區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股       別:洪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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