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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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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844號李志平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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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和114基簡844字第17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志平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4年度基簡字第844號被告李志平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437號、第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志平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斜背包1只(內含手機1只及新臺幣6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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