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毒聲字第000144號劉名岳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和114毒聲144字第171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名岳之裁定正本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2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毒聲144被告劉名岳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送達之旨揭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內容如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張晏甄
(節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名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字97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名岳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2月。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