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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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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7570號賴威勇、賴威松之詢價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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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3司執誠字第375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威勇、賴威松之詢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570號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賴威勇、賴威松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並通知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行使權利,請依說明三至六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誠股書記官洪福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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