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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633號楊論賢,鄭志賢,鄭能賢,鄭基賢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4年度基小字第16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能賢、鄭基賢、鄭志賢、楊論賢之起
訴狀繕本、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歷次
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4年度基小字第1633號原告基隆市政府與被
告張愛玉(被繼承人)等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
影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下午4時1
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白豐瑋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