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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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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000894號曹育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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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天114年度補字第8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補字第894號分割共有物之裁定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曹育民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吳志澤  住新北市新莊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Q120
           送達代收人 蕭姵妏  
           住臺北市中山區
被   告 曹義明  住新北市金山區
      曹育民  住基隆市仁愛區
      曹建泉  住新北市金山區
      曹正義  住新北市金山區
      曹盛源  住臺北市士林區
      曹芳雄  住新北市瑞芳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626,700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044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
定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新北市金山區三和段8
7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
利人姓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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