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0507號陳佳鑫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天114年度訴字第5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07號清償債務之裁定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佳鑫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設新北市汐止區
法定代理人 曾忠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朱定敏
住新北市汐止區
訴訟代理人 周伯騰 住同上
被 告 曾紫瑄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基隆市安樂區
陳佳鑫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基隆市信義區
陳莉惠 住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3項所載「加給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
利息」,均應更正為「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