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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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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0507號陳佳鑫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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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天114年度訴字第5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07號清償債務之裁定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佳鑫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設新北市汐止區
法定代理人 曾忠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朱定敏  
           住新北市汐止區
訴訟代理人 周伯騰    住同上
被   告 曾紫瑄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基隆市安樂區
      陳佳鑫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基隆市信義區
      陳莉惠  住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3項所載「加給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
利息」,均應更正為「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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