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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872號邵志彬,邵志嘉,邵治齊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4年度基簡字第8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邵治齊、被告邵志彬、受告知人邵志嘉
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4年度基簡字第87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邵治齊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
及受告知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上午11
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受告知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羅惠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