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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39278號陳麗卿之扣押命令1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4司執良字第392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麗卿之扣押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927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麗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陳麗卿在說明一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姚安儒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