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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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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446號陳滿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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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4年度基小字第14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446號清償債務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滿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陳滿   籍設基隆市七堵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874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元自民國1
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8,523元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9,966元自民國11
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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