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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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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37303號吳愛玉之扣押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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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4司執儉字第373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愛玉之扣押保險金債權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30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愛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吳愛玉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吳鳳吟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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