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20號SAHRIN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家行113年度親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親字第20號否認子女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SAHRI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三、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親字第20號
原 告 迪○○ 年籍詳卷
被 告 迪○○之子A
年籍詳卷
迪○○之子B
年籍詳卷
迪○○之子C
年籍詳卷
SAHRIN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迪○○之子A(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迪○○之子B(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迪○○之子C(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非原告自被告SAHRIN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