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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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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20號SAHRI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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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家行113年度親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親字第20號否認子女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SAHRI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三、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親字第20號
原   告 迪○○    年籍詳卷
被   告 迪○○之子A
年籍詳卷
迪○○之子B
年籍詳卷
迪○○之子C
年籍詳卷
SAHRIN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迪○○之子A(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迪○○之子B(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迪○○之子C(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非原告自被告SAHRIN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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