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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23918號周自強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1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4司執儉字第239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自強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918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與債務人周自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百福郵局收取新台幣181,865元之存款債權(於收取時應予扣除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吳鳳吟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