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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000035號周帥男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平114重附民35字第 17195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周帥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被告鄭富隆等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