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767號胡雅琁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平114基簡767字第 17197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胡雅琁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4年度基簡字第767號被告胡雅琁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雅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56號),因被告於審理時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44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胡雅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判決附表所示內容向告訴人黃○○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