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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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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037號翁盈澤、吳緯宸、陳禹蓓、潘鵬文、呂紹嘉、陳育辰、張博凱、許惠姍、李遠揚、李亦青、童柏睿、陳冠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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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4年度基簡字第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37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翁盈澤、吳緯宸、陳禹蓓、潘鵬文、呂
          紹嘉、陳育辰、張博凱、許惠姍、李遠揚、李亦青、
          童柏睿、陳冠維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
          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37號
原   告 林奐言  住新北市三重區
                      居新北市三重區
被   告 翁盈澤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基隆市安樂區
      吳緯宸  住桃園市大園區
      郭以雯  住新北市三芝區
      陳禹蓓  住新北市淡水區
           居新北市淡水區
      潘鵬文  籍設新北市淡水區
           現居新北市淡水區
      呂紹嘉  住基隆市信義區
      林漠漠  籍設同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育辰  住基隆市信義區
      張博凱  住基隆市七堵區
      張庭槐  住新北市永和區
      徐偉翔  住新北市三重區
      許惠姍  住南投縣埔里鎮
      黃永在  住苗栗縣後龍鎮
      李遠揚  住新北市新莊區
      洪怡中  住苗栗縣頭份市
      林稔哲  籍設基隆市仁愛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施侑呈  住臺南市安南區
      李亦青  住新北市新店區
                      居新北市新店區
      童柏睿  住基隆市中山區
      陳冠維  住基隆市中山區
           居基隆市中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翁盈澤、吳緯宸、郭以雯、陳禹蓓、呂紹嘉、林漠漠、
    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徐偉翔、許惠姍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2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翁盈澤、吳緯宸、郭
    以雯、陳禹蓓、呂紹嘉、林漠漠、陳育辰、張博凱、張庭槐
    、徐偉翔、許惠姍如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本件被告應負擔之遲延利息
被告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終止日 計息利率 翁盈澤 111年10月13日(見附民卷第9頁送達證書)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5% 吳緯宸 114年1月18日(見本院卷第177頁送達證書)   郭以雯 111年10月28日(見附民卷第13頁送達證書)   陳禹蓓 111年10月14日(見附民卷第17頁送達證書)   呂紹嘉 111年10月18日(見附民卷第21頁送達證書)   林漠漠 114年1月28日(見本院卷第163頁送達證書)   陳育辰 111年10月15日(見附民卷第29頁送達證書)   張博凱 111年10月15日(見附民卷第31頁送達證書)   張庭槐 111年10月15日(見附民卷第33頁送達證書)   徐偉翔 111年10月21日(見附民卷第37頁送達證書)   許惠姍 111年10月14日(見附民卷第39頁送達證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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