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724號童薰溥、方冠智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4年度基簡字第7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724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童薰溥、被告方冠智之判決正本,現由
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724號
原 告 林昱儒 住臺南市關廟區
居臺北市大安區
(指定送達址)
被 告 童薰溥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方冠智 籍設基隆市中正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296元,及被告童薰溥自民國11
2年3月21日起,被告方冠智自民國110年6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3,29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單位:民國/新臺幣)
原告遭詐欺之方法 原告匯款時間 原告匯款金額 原告匯款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初,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Cindy」,向原告佯稱有投資案,希望原告加入投資期貨操作,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2日下午2時57分許 8萬3,296元 本案帳戶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