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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20099號徐若榆即徐麗美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4司執恭字第200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若榆即徐麗美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00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徐若榆即徐麗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安樂分社收取存款債權新臺幣81,611元,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恭股書記官陳錦進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1
- 更新日期:114-10-3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