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000111號易莉蓁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康114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1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易莉蓁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內容刊登於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叙閎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住新北市板橋區
相 對 人 易莉蓁 住基隆市暖暖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3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1
- 更新日期:114-11-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