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6號李博文(即黃莉莉之繼承人),施順興(即黃莉莉之繼承人),許少薰(即黃莉莉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敬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李博文(即黃莉莉之繼承人)、相
對人施順興(即黃莉莉之繼承人)、相對人許少薰
(即黃莉莉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
,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附裁定正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顏孝辰 住臺北市大安區
相 對 人 李博文(即黃莉莉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鳳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4
許少薰(即黃莉莉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鳳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E225
施順興(即黃莉莉之繼承人)
住基隆市中正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D12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
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
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
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
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
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
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
,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末按不動
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其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
產前,該不動產係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抵押權人因實
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列全體繼
承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6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莉莉於民國(下同)111年1
2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
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及施順興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並已辦妥最高
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嗣施順興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
,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
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借款人等自113年11月8日後即未繳款,尚積欠本
金1,843,72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屢為催繳後仍未
清償,依上開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惟被繼承人黃莉莉於
114年7月13日去世,應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爰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催告通知暨退回
信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均影本)等件為證。又本院於114年8月
28日以基院麗非敬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函通知相對人於文
到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迄未為陳述,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可採,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意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384 12,767.03 10000分之20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057 調和段384地號 ---------------------- 新豐街303巷15弄27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四層: 65.93 合計: 65.93 陽台 7.10 1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調和段3208建號 11,038.2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
股 別:敬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2
- 更新日期:114-11-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