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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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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86號洪志峰、陳彥合,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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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莊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陳彥合、關係人洪志峰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
           保管,相對人、關係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附裁定正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唯芃  
           住新北市新莊區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統一編號:937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住同上
關  係  人 洪志峰  住基隆市中正區
           居基隆市仁愛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
    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故抵押債權屆期
    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
    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
    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關係人洪志峰前於民國11
    3年8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5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
    在案。嗣由關係人洪志峰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順合
    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惟依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不
    因此受影響。茲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150萬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貸契約書、
    本票、催告通知函、送達文件等影本為證。又關係人洪志峰
    於113年8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順
    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依首揭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本院復於114年8月1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7
    日內,就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且
    該通知函合法送達於相對人、關係人。又相對人及關係人迄
    今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段 1415 空白 空白 33927.09 20/100000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20/100000) 02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段 1415-1 空白 空白 17.10 20/100000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20/100000) 03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段 1415-2 空白 空白 9.97 20/100000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20/100000) 

附表(建物):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1 5219 新豐街460之1號10樓 調和段1415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十八層 十層:25.26 25.26 陽台 4.9 平方公尺 全部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全部)             


 
股       別:莊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2
  • 更新日期:114-11-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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