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86號洪志峰、陳彥合,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莊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陳彥合、關係人洪志峰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
保管,相對人、關係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附裁定正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唯芃
住新北市新莊區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統一編號:937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住同上
關 係 人 洪志峰 住基隆市中正區
居基隆市仁愛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
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故抵押債權屆期
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
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
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關係人洪志峰前於民國11
3年8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5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
在案。嗣由關係人洪志峰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順合
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惟依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不
因此受影響。茲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150萬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貸契約書、
本票、催告通知函、送達文件等影本為證。又關係人洪志峰
於113年8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順
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依首揭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本院復於114年8月1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7
日內,就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且
該通知函合法送達於相對人、關係人。又相對人及關係人迄
今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段 1415 空白 空白 33927.09 20/100000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20/100000) 02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段 1415-1 空白 空白 17.10 20/100000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20/100000) 03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段 1415-2 空白 空白 9.97 20/100000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20/100000)
附表(建物):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1 5219 新豐街460之1號10樓 調和段1415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十八層 十層:25.26 25.26 陽台 4.9 平方公尺 全部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全部)
股 別:莊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2
- 更新日期:114-11-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