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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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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684號陳俊宏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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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地114年度基簡字第6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684號遷讓房屋等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俊宏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李紫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684號
原   告 丁巨溥  住基隆市信義區
被   告 陳俊宏  籍設基隆市七堵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信義區培德路十四巷五十七號房屋
    (含大門內之平面車位)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元。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
    不動產(含大門內之平面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萬零伍佰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之已到期金額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已到期金
    額之全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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