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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32938號陶金財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4司執誠字第329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陶金財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2938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陶金財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之***債權(於收取時應予扣除第三人手續費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誠股書記官洪福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