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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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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331號廖武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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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4年度基小字第13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331號損害賠償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廖武雄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331號
原   告 鐘繡茵  住臺中市大里區
訴訟代理人 朱明倫  住基隆市安樂區
被   告 廖武雄  住新北市新店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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