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415號劉秉豪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天114年度基小字第14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415號清償債務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劉秉豪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住臺北市大安區
被 告 劉秉豪 住基隆市暖暖區
居基隆市暖暖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78元,及其中新臺幣49,010元自民國
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