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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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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60號吳英蘭,黎品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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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明114年度司拍字第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60號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黎品誼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
        ,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設新北市淡水區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華淑于  
           設同上
債  務  人  黎品誼  籍設新北市萬里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相  對  人  吳英蘭  住嘉義市西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此為民法第88
    1條之17所明定。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
    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同法第867條
    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
    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其對聲
    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為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240,000元之抵押權。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
    元後,然未依約清償,依借款契定書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已喪失期限利益。又聲請人雖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
    託予相對人,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借款約定書、共同查詢單、催繳
    通知書、郵局掛號回執函等件為證,且業經本院通知相對人
    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迄今未獲回覆,依首揭規定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債務人雖已將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
    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附此敍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  金山  金美       8  2,100.05   107/1000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367 金山區金美段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87.44 合計: 87.44  陽台: 3.80   全部       新北市金山區中華路372號7樓           備註:共有部分:金美段1448建號1,672.4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                

   

股       別:明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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