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000028號李志平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平114簡上28字第 1740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志平之判決正本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簡上28被告李志平竊盜案件,應送達之旨揭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節本內容如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許育彤
(節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志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基簡字第141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91號、第92號、第93號),並依法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2「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部分及原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均撤銷。
李志平經原判決所認犯如附表一編號1、2「原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
李志平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之如附表一所示共6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