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867號楊尚欽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天114年度基簡字第8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67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楊尚欽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8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住新北市板橋區
葉泰杰 住同上
被 告 楊尚欽 住台東縣台東市
居基隆市中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07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