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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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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000867號楊尚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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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天114年度基簡字第8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67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楊尚欽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8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住新北市板橋區
            葉泰杰    住同上
被   告 楊尚欽  住台東縣台東市
           居基隆市中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07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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