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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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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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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敏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內容。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
債 權 人 林褔隆  住新北市新莊區
           送達代收人 王尹君  
           住臺北市中山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1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59
1000
2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0
1000
3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1
1000
4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2
1000
5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3
1000
6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4
1000
7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5
1000
8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6
1000
9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567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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