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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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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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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速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法院書記官 黃壽祥
 
 
函 稿 代 碼:I011-1 公告催告公告
股       別:速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廖偉達  住新北市瑞芳區
           送達代收人 王尹君  
           住臺北市中山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187-ND000228
42張
42000股
每張面額1000股
002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457-ND000459
3張
3000股
每張面額1000股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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