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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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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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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敏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仲逸  住高雄市大社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32115-5
1000
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5046-4
50
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5514-5
100
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5981-9
115
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6922-2
126
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7441-1
108
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8282-3
208
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8753-1
17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仲逸  住高雄市大社區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中之編號1關於證券字號「080ND0032115-5」之記載,應更正為「080ND0032115-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股       別:敏股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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