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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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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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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新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林國徵  住臺北市信義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普通股記名式股票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1151至001347
197張
197,000股
2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2001至002100
100張
100,000股
3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2101至002150
50張
50,000股
4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2151至002650
500張
500,000股
5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2651至002700
50張
50,000股
6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3071至003270
200張
200,000股
7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5736至005750
15張
15,000股
8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5761至005765
5張
5,000股
9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5781至005782
2張
2,000股
10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5801至005900
100張
100,000股
11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6251至006285
35張
35,000股
12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6651至006675
25張
25,000股
13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7801至008200
400張
400,000股
14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8701至008720
20張
20,000股
15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8961至009800
840張
840,000股
16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9901至009905
5張
5,000股
17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10011至010060
50張
50,000股
18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大宇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10161至010175
15張
15,000股
          合                              計
2,609張
2,609,000股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1-12-08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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