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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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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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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康非速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法院書記官 黃壽祥
 
 
函 稿 代 碼:I011-1 公告催告公告
股       別:速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郭婧玟  住臺北市大安區
           送達代收人 劉春金  
           住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受款人
票據種類
01
鄭福
鄭政
83年2月2日
83年5月2日
100萬元
TH9535487
(未記載)
本票
 
 
             

檔案下載

  • 112司催34pdf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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